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4號
- 上訴人
- 林熺達
- 被上訴人
- 桃園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申租公有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9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7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8,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其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