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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9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9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瑞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杏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瑞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慶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59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固應以上訴人請求撤銷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18618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該執行事件債權人即被上訴人聲請實現債權金額為據,而被上訴人於本件訴訟進行中嗣復追加執行債權本金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750 萬元,惟基於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是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應認與被上訴人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同為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97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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