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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顏世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34號

原告
彭誠宏
原告
郭鳳勤
原告
周甜
原告
彭子凡
原告
彭素雲
原告
彭汝瑄
原告
陳鋒南
原告
范美珠
原告
共 同 兼
訴訟代理人
彭誠宏
被告
徐發龍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建偉律師
被告
徐陳森妹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字第1349號租佃爭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字第1349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34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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