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34號
- 原告
- 彭誠宏
- 原告
- 郭鳳勤
- 原告
- 周甜
- 原告
- 彭子凡
- 原告
- 彭素雲
- 原告
- 彭汝瑄
- 原告
- 陳鋒南
- 原告
- 范美珠
- 原告
- 共 同 兼
- 訴訟代理人
- 彭誠宏
- 被告
- 徐發龍
- 訴訟代理人
- 陳鄭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建偉律師
- 被告
- 徐陳森妹
- 訴訟代理人
- 劉德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字第1349號租佃爭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字第1349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