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國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羅彭甜妹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驥
- 即被告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 法定代理人
- 黎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民國104年12月3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555,96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916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