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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2號

國家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李珮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國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羅彭甜妹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葉驥
即被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黎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民國104年12月3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555,96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916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2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