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振欣
- 即原告
- 童筠瑋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士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 年度重訴字第167 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9,003,4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9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