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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汪智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趙朝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蘇月枝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4萬5,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3,8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77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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