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曾隆亮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隆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 年度重訴字第216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560,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3,5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