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3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進坤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莊進宗
張惠玲
張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轉讓出資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