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重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 法定代理人
- 聞振國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林志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翕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10日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39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4 萬8,858 元【計算式:占用面積×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63㎡+1.27㎡〉×34,094元)+(〈48.84 ㎡+53.26 ㎡〉×24,300元)+(〈11.11 ㎡+17.22 ㎡〉×32,999元)=3,548,85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4,21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