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22號
- 上訴人
- 邱永義(即邱連旺、邱康乃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邱永信(即邱連旺、邱康乃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邱永和(即邱連旺、邱康乃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邱啟豪(即邱連旺、邱康乃之繼承人)
- 上訴人
- 邱美蘭(即邱連旺、邱康乃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黃連慶
黃連榮
黃素娟
黃素貞
黃君儒
黃素蕙
黃連能
黃連宗
黃連達
黃君凝
黃育秀
黃君碩
黃連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9 萬4,980 元(系爭土地104 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 萬9,114 元×1140平方公尺×原告主張應移轉之所有權應有部分1/2 =1,659 萬4,9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7,1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