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82號
- 原告
- A (年籍資料詳卷)
- 訴訟代理人
- 陳介然律師
- 被告
- 祥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啟祥
- 被告
- 劉雅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沈朝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所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萬參仟元為被告祥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於事實及理由欄第6 項已敘明,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然於原判決主文欄第4 項又誤為諭知原告應供擔保始得假執行。本院前開判決既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