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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41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18號

聲請人
鄭錦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陸悅銘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418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