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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14號

國家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華奕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字第1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程予甬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國字第14號請求國家損害賠償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14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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