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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救字第2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救字第20號

聲請人
熊曉莉
代理人
李克欣律師
相對人
林楊旋
相對人
林麗菲
相對人
林麗娜
兼代理人
林楊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另訴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即本院104 年度家訴字第27號訴訟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乙份(附於上述本案卷內)以為釋明,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金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救字第20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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