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救字第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救字第20號
- 聲請人
- 熊曉莉
- 代理人
- 李克欣律師
- 相對人
- 林楊旋
- 相對人
- 林麗菲
- 相對人
- 林麗娜
- 兼代理人
- 林楊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另訴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即本院104 年度家訴字第27號訴訟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乙份(附於上述本案卷內)以為釋明,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