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90號
- 聲請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相對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代理人
- 許琇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65號指定遺產管理人等事件卷宗。
理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張國盛之債權人,被繼承人之另一債權人即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65指定遺產管理人並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明瞭被繼承人遺產執行情形,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生前負欠聲請人金錢債務迄未完全清償,業據聲請人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債權憑證為證,是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自係有利害關係之人。又經本院調閱前揭指定遺產管理人卷宗,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尹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