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9號
- 抗告人
- 陳萬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廻避事件,本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18 條定有明文。又抗告人未依前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其情形可以補正,合議庭應限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出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合議庭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抗告人時起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抗告,該裁定已於104 年12月29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書在卷可稽。是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