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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5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56號

上訴人
陳周桂
訴訟代理人
陳明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信州、陳信吉間因本院民國104 年度訴字第105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56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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