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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47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李珮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47號

原告
大學校園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崇喜
被告
翁金市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黃崇喜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規定甚明。次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原告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原為王維智,於本案訴訟繫屬中因改選變更為黃崇喜,前向桃園市中壢區公所申請變更報備,業經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准予備查在案,此有桃園市中壢區公所民國105 年6 月30日桃市○○○○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職是,原告之原法定代理人王維智之法定代理權限消滅,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然迄今兩造均未聲明由有法定代理權限之黃崇喜承受訴訟,本院爰依職權命黃崇喜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並續為本件訴訟行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47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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