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59號
- 原告
- 暨
- 反訴被告
- 即上訴人
- 林佳伶
- 被告
- 暨
- 反訴原告
- 即被上訴人
- 邱廣章
- 被告
- 即
- 被上訴人
- 邱君婷即城市設計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觀其上訴聲明,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 元;反訴之上訴利益為15.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合計第二審裁判費為163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