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0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何國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勝琦、永昌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6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4,9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