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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0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0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何國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勝琦、永昌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6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4,9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08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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