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2號
- 上訴人
- 謝馥璘
吳永淇
吳愛東
吳淑華
吳淑梅
張吳淑靜
吳驊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志成間因本院民國104 年度訴字第202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5 萬1,2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5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