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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2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2號

上訴人
謝馥璘

      吳永淇

      吳愛東

      吳淑華

      吳淑梅

      張吳淑靜

      吳驊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志成間因本院民國104 年度訴字第202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5 萬1,2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5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2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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