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00號
- 上訴人
- 郭鳳勤
- 上訴人
- 周 甜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李裕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發平、徐清旺、徐政雄等人間因本院民國104 年度訴字第210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郭鳳勤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8,0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 元;而上訴人周甜之上訴利益則為327,7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