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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4號

申租公有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蔡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4號

上訴人
林熺達
被上訴人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申租公有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9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7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8,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其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4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申租公有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