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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67號

確認代表資格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華奕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6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宏斌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
法定代理人
黃清結

特別代理人 王興岡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467 號確認代表資格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因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故核定為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67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代表資格關係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