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6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宏斌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結
特別代理人 王興岡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467 號確認代表資格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因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故核定為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