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9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瑞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杏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瑞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慶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59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固應以上訴人請求撤銷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18618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該執行事件債權人即被上訴人聲請實現債權金額為據,而被上訴人於本件訴訟進行中嗣復追加執行債權本金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750 萬元,惟基於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是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應認與被上訴人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同為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