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48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龍廷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萬教
上列上訴人與劉阿美等因104 年訴字第748 號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4,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