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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48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48號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龍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萬教

上列上訴人與劉阿美等因104 年訴字第748 號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4,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48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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