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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6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劉佩宜林文慧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62號

上訴人
王功聖
被上訴人
李文龍

      林振耀

      李欣憲

      林莊阿玉

      李王素美

      李宜玲

      林金石

      鄭麗琴

      林政賢

      黃姎徵

      陳金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8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反訴部分之上訴駁回。

反訴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86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05 年1 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繳納本訴及反訴部分第二審裁判費共38,640元(計算式:19,320+19,320=38,640),該裁定於同年月20日送達於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存卷可考,惟上訴人僅繳納本訴部分之第二審裁判費19,320 元,未繳納反訴部分之第二審裁判費,此由繳納收據及收費答詢表上繳款人欄記載「本訴部分裁判費」之字句自明。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上訴人反訴部分之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林文慧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62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