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62號
- 上訴人
- 王功聖
- 被上訴人
- 李文龍
林振耀
李欣憲
林莊阿玉
李王素美
李宜玲
林金石
鄭麗琴
林政賢
黃姎徵
陳金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8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反訴部分之上訴駁回。
反訴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86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05 年1 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繳納本訴及反訴部分第二審裁判費共38,640元(計算式:19,320+19,320=38,640),該裁定於同年月20日送達於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存卷可考,惟上訴人僅繳納本訴部分之第二審裁判費19,320 元,未繳納反訴部分之第二審裁判費,此由繳納收據及收費答詢表上繳款人欄記載「本訴部分裁判費」之字句自明。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上訴人反訴部分之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