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63號
- 原告
- 張英
- 訴訟代理人
- 周承武律師
- 被告
- 鍾隆介
上列當事人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漏未附加桃園縣大溪地政事務所(93)溪測法字第0321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之附圖原附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93)溪測法字第0433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惟漏未附加桃園縣大溪地政事務所(93)溪測法字第0321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並如附圖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