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顏世翠
- 當事人周佳文、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原 告 周佳文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被 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於民國105 年5 月31日辯論終結」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105 年8 月16日辯論終結」;關於判決正本倒數第二行日期「中華民國105 年9 月03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5 年9 月30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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