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 原告
- 周佳文
- 訴訟代理人
- 張清浩律師
- 被告
-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雪紅
- 訴訟代理人
-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於民國105 年5 月31日辯論終結」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105 年8 月16日辯論終結」;關於判決正本倒數第二行日期「中華民國105 年9 月03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5 年9 月3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