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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顏世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原告
周佳文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被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於民國105 年5 月31日辯論終結」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105 年8 月16日辯論終結」;關於判決正本倒數第二行日期「中華民國105 年9 月03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5 年9 月3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顏世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