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 原告
- 王正略
- 訴訟代理人
- 劉正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岫萱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晴文律師
- 被告
- 王成居
- 被告
- 王太明
- 被告
- 王桂英
- 被告
- 王明能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銘洲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珮菱律師
簡銘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8日所為之裁判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四土地標示編號4有關「799-5」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799-6 」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