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 原告
- 鄒劉秀治
- 被告
- 范勝全
范揚森
范揚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0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27,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