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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反訴原告
胡盛金
反訴被告
李崇仁
訴訟代理人
張天民律師
反訴被告
張盛安
訴訟代理人
魏君婷律師
反訴被告
李崇信
反訴被告
張鍾誨訓
反訴被告
張文豪
反訴被告
張文檀
反訴被告
張淑嘉
反訴被告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布農中會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宋銘金
反訴被告
李玲雅

      周振恩

上列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合併分割共有物,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9,158 元【計算式:(系爭199 地號土地:5,874 平方公尺反訴原告應有部分9/1000民國104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3,100元=692,545 元)+(系爭199-1 地號土地:128 平方公尺反訴原告應有部分9/1000104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4,200元=16,358元)+(系爭199-2 地號土地:38平方公尺反訴原告應有部分9/1000104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4,200元=4,856 元)+(系爭188 地號土地:3,793 平方公尺反訴原告應有部分45/10000104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4,700元=421,592 元)+(系爭189 地號土地:84平方公尺反訴原告應有部分45/10000104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4,700元=9,337 元)+(系爭190 地號土地:73平方公尺反訴原告應有部分45/10000104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4,700元=8,114 元)+(系爭191 地號土地:73平方公尺反訴原告應有部分45/10000104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4,700元=8,114 元)+(系爭192 地號土地:73平方公尺反訴原告應有部分45/10000 104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4,700元=8,114 元)+(系爭193 地號土地:75平方公尺反訴原告應有部分45/10000104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4,700元=8,336 元)+(系爭194 地號土地:74平方公尺反訴原告應有部分45/10000104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4,700元=8,225 元)+(系爭195 地號土地:73平方公尺反訴原告應有部分45/10000104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4,700元=8,114 元)+(系爭196 地號土地:73平方公尺反訴原告應有部分45/10000104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4,700元=8,114 元)+(系爭197 地號土地:73平方公尺反訴原告應有部分45/10000104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4,700元=8,114 元)+(系爭 198地號土地:83平方公尺反訴原告應有部分45/10000104 年 1月公告土地現值24,700元=9,225 元)=1,219,15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510 元,尚應補繳7,5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07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