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 反訴原告
- 胡盛金
- 反訴被告
- 李崇仁
- 訴訟代理人
- 張天民律師
- 反訴被告
- 張盛安
- 訴訟代理人
- 魏君婷律師
- 反訴被告
- 李崇信
- 反訴被告
- 張鍾誨訓
- 反訴被告
- 張文豪
- 反訴被告
- 張文檀
- 反訴被告
- 張淑嘉
- 反訴被告
-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布農中會
-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 宋銘金
- 反訴被告
- 李玲雅
周振恩
上列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合併分割共有物,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9,158 元【計算式:(系爭199 地號土地:5,874 平方公尺反訴原告應有部分9/1000民國104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3,100元=692,545 元)+(系爭199-1 地號土地:128 平方公尺反訴原告應有部分9/1000104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4,200元=16,358元)+(系爭199-2 地號土地:38平方公尺反訴原告應有部分9/1000104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4,200元=4,856 元)+(系爭188 地號土地:3,793 平方公尺反訴原告應有部分45/10000104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4,700元=421,592 元)+(系爭189 地號土地:84平方公尺反訴原告應有部分45/10000104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4,700元=9,337 元)+(系爭190 地號土地:73平方公尺反訴原告應有部分45/10000104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4,700元=8,114 元)+(系爭191 地號土地:73平方公尺反訴原告應有部分45/10000104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4,700元=8,114 元)+(系爭192 地號土地:73平方公尺反訴原告應有部分45/10000 104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4,700元=8,114 元)+(系爭193 地號土地:75平方公尺反訴原告應有部分45/10000104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4,700元=8,336 元)+(系爭194 地號土地:74平方公尺反訴原告應有部分45/10000104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4,700元=8,225 元)+(系爭195 地號土地:73平方公尺反訴原告應有部分45/10000104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4,700元=8,114 元)+(系爭196 地號土地:73平方公尺反訴原告應有部分45/10000104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4,700元=8,114 元)+(系爭197 地號土地:73平方公尺反訴原告應有部分45/10000104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24,700元=8,114 元)+(系爭 198地號土地:83平方公尺反訴原告應有部分45/10000104 年 1月公告土地現值24,700元=9,225 元)=1,219,15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510 元,尚應補繳7,5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