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富乾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李愛
何啟奎
彭成文
羅吳六妹(即羅字榜之繼承人)
羅庭榛(即羅字榜之繼承人)
羅濟堂(即羅字榜之繼承人)
羅濟東(即羅字榜之繼承人)
羅錦英(即羅字榜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民國105 年1 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6,341,6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5,82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