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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張永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上訴人
林詠界
上訴人
林子淘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林德光
法定代理人
林炳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8,000 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裁判費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400 平方公尺×1,520 元/ 平方公尺(桃園市○○區○○○段○○○○段000 ○000 ○000 地號土地102 年1 月公告現值)=60萬8,00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於被上訴人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28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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