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 上訴人
- 林詠界
- 上訴人
- 林子淘
- 被上訴人
- 祭祀公業林德光
- 法定代理人
- 林炳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8,000 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裁判費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400 平方公尺×1,520 元/ 平方公尺(桃園市○○區○○○段○○○○段000 ○000 ○000 地號土地102 年1 月公告現值)=60萬8,00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於被上訴人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