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8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8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禕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一峰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千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必要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38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71 萬2,3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5,9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