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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93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曾家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重憲
被上訴人
即原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
被上訴人
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複代理人
楊翕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10日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39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4 萬8,858 元【計算式:占用面積×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63㎡+1.27㎡〉×34,094元)+(〈48.84 ㎡+53.26 ㎡〉×24,300元)+(〈11.11 ㎡+17.22 ㎡〉×32,999元)=3,548,85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4,21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93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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