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22號

塗銷遺產分割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蔡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22號

上訴人
邱永義(即邱連旺、邱康乃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邱永信(即邱連旺、邱康乃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邱永和(即邱連旺、邱康乃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邱啟豪(即邱連旺、邱康乃之繼承人)
上訴人
邱美蘭(即邱連旺、邱康乃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黃連慶

      黃連榮

      黃素娟

      黃素貞

      黃君儒

      黃素蕙

      黃連能

      黃連宗

      黃連達

      黃君凝

      黃育秀

      黃君碩

      黃連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9 萬4,980 元(系爭土地104 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 萬9,114 元×1140平方公尺×原告主張應移轉之所有權應有部分1/2 =1,659 萬4,9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7,1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22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遺產分割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