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6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來春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錫銓
鄭吳幼
鄭錫鐘
鄭月香
鄭秀卿
鄭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46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470,202元(計算式:1459.18 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59,500元×應繼分1/6 =14,470,20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09,1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