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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61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姚重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6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鄭來春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鄭錫銓

      鄭吳幼

      鄭錫鐘

      鄭月香

      鄭秀卿

      鄭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46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470,202元(計算式:1459.18 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59,500元×應繼分1/6 =14,470,202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09,1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61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