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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99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周珮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瓊華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沈威賦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新臺幣貳佰捌拾柒萬肆仟壹佰伍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事實及理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499 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2,995,7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74,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本院於105 年12月29日所核定之第二審裁判費金額有誤,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99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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