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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22號

給付履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毛松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欣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王柏棠律師即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即原告
許坤立律師即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王道元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7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7萬46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0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22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履約保證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