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大仁
- 訴訟代理人
- 許正欣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柏棠律師即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即原告
- 許坤立律師即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王道元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7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7萬46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0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