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6號

競業禁止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謝伊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茂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蔡秉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競業禁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2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45,808 元,應徵裁判費54,2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6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競業禁止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