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65號
- 上訴人
- 梁建國即桃園市私立睦祥育幼院
- 被上訴人
- 蔡秋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勞訴字第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萬2,5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張永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