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
- 上訴人
- 陳孟嘉
- 訴訟代理人
- 林復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紹源律師
- 被上訴人
- 胡清榮
- 訴訟代理人
- 楊志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關於「桃園市復興區竹圍段」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復興區巴陵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