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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24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24號

上訴人
陳孟嘉
被上訴人
胡倉華住桃園市○○區○○里0 鄰○○00○0 號

      胡石信

      胡美嬪

      胡信照

      胡淳馨

      胡信良

      胡信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 年原訴字第24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 386,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8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24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