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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1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賴鵬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41號

原告
劉春元
被告
藍依婷即將夠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第五行關於「被告藍依婷」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藍依婷即將夠企業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鵬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41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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