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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3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3號

聲請人
債務人
唐芝貞
代理人
鄒玉珍律師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李國彰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裁定確定之次月起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時,應有出席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並應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1 項、第60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62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194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附卷可參,債務人提出修改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再於民國106 年6 月1 日依前開規定通知債權人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僅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書面表示不同意,因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已過半數及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已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二分之一,而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又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各債權人第72期可受分配金額計算有誤,為求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爰依職權更正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3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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