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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

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

聲請人
債務人
李翌琝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黃朝掌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權人
?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洪彩瑛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送達代收人
許哲鐘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簡曼純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鄭崑發
債權人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
牧邦民
債權人
李瑞櫻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本件關於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由管理人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清算之財產有變價之必要者,管理人應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辦理。無決議者,得依拍賣、變賣或其他適當之方法行之;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認該事件有依本條例第122條規定將清算財團之財產予以變價之必要者,得選任經金融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或其他適當法人為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22條及法院辦理消債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

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本條例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05 年5 月4 日17時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顯有選任管理人變價之必要。而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財政部於90年10月5 日以台財融( 三) 字第0090722628號函准予認可在案,自屬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之適當法人,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管理人,並將清算財團之財產變價。

三、次查,附表之不動產經本院囑託鑑定總值為新臺幣414,900元,並經本院於106 年3 月8 日函請全體債權人就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得債權人多數決通過,爰以鑑定現值定為底價並依附表方式進行拍賣程序。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桃園市楊梅區瑞原段59│ 以囑託鑑定價格新臺幣64,700 元進│
│4 地號土地( 地目:林│ 行拍賣程序( 最多進行四次拍賣程 │
│、權利範圍:128分之 │ 序,不行公告三個月應買程序) , │
│  1)                │ 無人應買流標即減價百分之二十至 │
│                    │ 不足清償代扣稅款為止。         │
├──────────┼────────────────┤
│桃園市楊梅區瑞原段60│以囑託鑑定價格新臺幣253,100 元進│
│6 地號土地( 地目:田│行拍賣程序( 最多進行四次拍賣程序│
│、權利範圍:0000000 │,不行公告三個月應買程序) ,無人│
│分之9257)           │應買流標即減價百分之二十至不足清│
│                    │償代扣稅款為止。                │
├──────────┼────────────────┤
│桃園市楊梅區民豐段14│以囑託鑑定價格新臺幣52,900元進行│
│79地號土地( 地目:田│拍賣程序( 最多進行四次拍賣程序,│
│ 、權利範圍:0000000│不行公告三個月應買程序) ,無人應│
│ 分之9257)          │買流標即減價百分之二十至不足清償│
│                    │代扣稅款為止。                  │
├──────────┼────────────────┤
│桃園市楊梅區民豐段14│以囑託鑑定價格新臺幣44,200元進行│
│83地號土地( 地目:林│拍賣程序( 最多進行四次拍賣程序,│
│、權利範圍:128 分之│不行公告三個月應買程序) ,無人應│
│  1)                │買流標即減價百分之二十至不足清償│
│                    │代扣稅款為止。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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