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8號
- 上訴人
- 徐詠茹
- 訴訟代理人
- 曹秉辰
- 被上訴人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譽國民服務處
- 法定代理人
- 林火土
一、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5 月17日所為105 年家訴字第18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於上訴狀內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具體金額,亦未敘明其上訴利益金額若干,復未載明對第一審不服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桃園市○○區○○路○○○○○○○○○○○區○○段○○○段00○000 地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到院;並具狀表明對第一審不服程度及應如何廢棄及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