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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8號

選任臨時董事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8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
相對人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

特別代理人 葉國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5 年度聲字第238 號選任臨時董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18日本院前揭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8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臨時董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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