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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4號

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4號

聲請人
陳國文
相對人
財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天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13日之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一○五年度執字第九四○七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一○五年度司執字第九四○七號」。

理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院民國105 年5 月13日105 年度聲字第84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4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